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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關係」五大稅務問題和節稅策略

「海外關係」五大稅務問題和節稅策略

何美惠會計師

海外關係為何可怕?

文革期的中國,許多人一聽到有「海外關係」四字,立刻聞聲色變,皮肉緊繃,因為只要有親人在台灣或美國,就被打成黑五類的右派,要自白,被鬥爭,每天擔心被抄家,下放勞改。這些人每天生活在恐懼中。今天在美國,有「海外關係」的人也坐立不安,風聲鶴唳。不過這個「海外關係」是指有海外財務關係的人,他們突然發現自己成了逃稅犯,必須自首,接受鉅額罰款,否則會被告密,抄家,和坐牢,很多人也生活在恐懼中。

海外關係為何可怕?禍源在美國稅制。美國是「屬人主義」(residency)的稅制,只要是稅法上的「美國人」,也就是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他們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都要向美國政府報繳所得稅。「世界財產」(worldwide estate),也在美國遺產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非美國人則只要報美國來源(US source)的收入或美國本地(US situs)的財產移轉。為了避免納稅人藏財海外來逃稅,美國法律又規定每年要申報海外資產和投資。這些資產申報的費用昂貴,罰款重,動則萬元以上,也有刑事罰則。

您是美國人嗎?

所得稅法和遺產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不同。遺產稅法以定居(domicile) 來決定納稅人是否為稅務居民,不管移民身分,只要有定居的意願和事實,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稅務居民。所得稅法第7701(b) 和其施行細則對稅務居民有非常複雜的規定,原則上持有綠卡或一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83天的人都算居民。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的,當年日數除一,前一年除三,再前一年除六後相加超過1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20天,就成為稅務居民。但如果能證明和母國的關係比美國親近(closer connection),則可選擇當非居民。受豁免人(exempt persons),如外交官、留學生、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停留在美國,也只是「客」,不算居留日數。非居民外國人如果和居民配偶同報稅,也算稅務居民。美國和世界很多國家定有所得稅條約,如果一個人具有雙重居民身分,則有權選擇用條約的「分勝負條文」(tie breaker),用非居民身分報稅。

全球課稅,繳稅買保險?

美國是全世界少數對未居住在美國的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課海外收入的國家。美國公民曾為此打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以一妙論來為此辯護。理由是居住在美國的居民繳稅買服務,海外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繳稅買保險。當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在海外有麻煩,可以向當地大使館官員聯絡,美國政府會保護你。

美國法院的判決雖然顯得「強詞」,但也不完全「奪理」。對一個在不同稅制下長大的新移民,因為不懂,或是輕忽了全球課稅這個稅制的嚴重性,加上和母國「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使得很多新移民可能面臨逃稅的罰則。

避觸五大地雷

容易使新移民誤觸法網的五大海外資產和收入來源是:

  1. 移民前已有的財產
  2. 海外親人的贈與或遺產
  3. 到海外工作,如海歸或拿到綠卡後還留在中國、台灣、或香港。
  4. 對海外投資 , 如擁有外國戶頭、房地產、股票、借款等
  5. 從事國際貿易,如在美國和外國都有公司,造成關係人交易問題

用三十六計來看,有幾個合法的對策可以處理美國稅法:順、避、戰、走、和苦肉計(34)。以下是針對華人新移民的幾個常見的海外資產節稅方法。

1.移民前已有的財產--釜底抽薪法

最近大陸新富再掀美加移民潮,主要是申請投資移民。很多申請人是以擁有大量中國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或事業的先生當主申請人,拿到臨時綠卡後,妻和子女留在美國,自己留在中國大陸奮鬥,成了空中飛人。

這樣的申請移民辦法問題在哪裡?

美國稅法規定,移民前增值未賣的財產,在移民後出售,以原來的成本(cost basis),而不是以拿到綠卡那天的市價當成本。增值稅是以賣價減成本來計算增值,成本高,增值就低,稅就少。例如,這些新富擁有成本很低的中國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或事業,他們在拿到綠卡後馬上賣掉,要繳鉅額增值(資本利得)稅,那麼他們帶給山姆叔叔的「移民嫁妝」,豈只一飛機?如果是貶值未賣的財產,拿到綠卡後才賣掉,可以減稅,就變成美國政府給的移民聘金。

要避開這個法律,必須用36計中釜底抽薪(19)法,在成為稅務居民前,把財產的增值抽除。美國綠卡採用「登陸」制,親身到美國報到才算,所以在申請綠卡或報到前,要先做「洗稅」的規劃。

第一個方法是洗掉增值,留虧損,讓移民嫁妝變聘金。也就是把增值的財產在落地簽證前先賣掉或贈與。虧錢的財產則留下來,等拿到綠卡以後再賣。做這動作之前要先針對個人狀況諮詢懂國際稅法的會 計師或律師,因為牽涉到母國和移民國的稅法和所得稅條約的所得認定和扣減、稅率、稅級的不同。在少數情況下,留下增值反而有利。移民前三年內把財產贈與給信託,也當成移民後第二天的贈與。

第二個方法是針對退休者。很多人拿到綠卡後興匆匆地辦退休來美國,結果幾十年辛苦賺來的退休金要在美國一次繳稅。這些退休金在原居地往往是免稅的,也沒有外國稅可以扣抵。所以想辦全退的人,在報到前要辦好退休手續,如此可以不繳美國稅。如果來不及,那麼領月俸,稅率低。千萬不要一面領退休金不報稅,一面在美國當窮人領社會救濟金(SSI),抓到是雙重犯罪。

第三個計策是在移民搬到美國後三年內賣自住宅,如此可以享受個人25(夫婦50)的自住宅增值(capital gain)免稅的優惠。如果拿到綠卡後沒搬來美國,還繼續居住在原住宅,就沒有三年的限制。如果準備把自住宅留待百年後傳給子孫,也不必匆匆賣房。

第四個方法是「只要綠卡不要稅」。這是最根本的辦法,投資移民時,以不賺錢、財產少的配偶當主申請人,另一有錢的配偶當眷屬。當空中飛人的中國籍配偶每年不要在美國居留超過120天,就可以選擇當「合約國非居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可以不必在美國報稅和繳稅,但海外資產的資訊還是要申報 (information return, 4, 海外投資解說)。香港和澳門不適用中美所得稅條約,台灣沒有和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所以這三地的居民沒這個優惠。做這選擇時,要注意共同(聯合)財產,夫婦各有一半權利的問題。而且,用這方法要有隨時失去綠卡的打算,因為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可能被解釋為沒有久居的意願,採用前需和移民律師商量。

如果「木已成舟」,已到美國報到而來不及「洗稅」,那麼用第五個方法「合法避稅」:利用免稅、所得稅條約、和外國稅扣抵(foreign tax credit)等租稅優惠來減稅。一般而言,從稅率比美國高的國家來,原居地繳的稅比美國高,外國稅扣抵可以免掉全部或大部分美國稅。所得稅條約也可使稅率 降低。

2.贈與和繼承如何免稅?

新移民另一個常碰到的大問題是海外贈與和繼承。我在演講時,常提到匯款入美國,唯一免稅的是外國人贈與的外國財產。其他借款、還款、投資、生意、工作等都有利息、紅利、和薪資稅的問題。聽眾中很多人聽了馬上眼睛一亮,開始問有關三十六計中的明修棧道(8)的方法來暗渡陳倉,也就是透過沒有美國身分的親人把錢轉到美國來。我總不忘提醒他們,當心犯洗錢和逃稅罪。

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

  1. 贈與人或被繼承人(過世者)是非居民外國人。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定居,也可能當非居民。
  2. 贈與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的股票、債券等無形財產。遺留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銀行的存款等portfolio investments
  3. 如果受贈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國人的海外贈與或遺產十萬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贈與出過一萬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2020$15,000),則要申報3520表,未報的人,罰款是遺贈金額5%一月,最高罰款25%
  4. 如果受遺贈後變成有海外資產,則要每年申報外國帳戶和資產。如果是公司、合夥等的大股東(持股10%以上),還要報很多商業的資訊報表。

贈與稅可分為年度免稅額和終生免稅額,簡介如下。

  1. 年度免稅額每個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5,000美元(2018),按物價指數調整。不管送給任何受贈人都可享受這優惠。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免稅額一年$157,000(2020)。隨物價指數調整。
  2.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2019年是1140萬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2020年则是1158萬美元。非美國人(非居民外國人),則贈與美國財產,沒有終生免稅額。但非美國人贈與非美國財產或無形財產,則完全免稅。下表從贈與人、財產所在地、和受贈人的角度來分析各種贈與免稅額。

贈與人

公民和居民

非居民外國人

財產所在地和種類

世界所有財產

美國有形財產

非美國財產和無形財產

受贈人

公民配偶

非公民配偶

其他人

公民配偶

非公民配偶

其他人

任何人

年度免稅額

免稅

$159,000(21)

$164,000(22)

$16,000

(2021)

免稅

$159,000(21)

$164,000(22)

$15,000

(2021)

免稅

終生免稅額

免稅

1170(2021)

1206(2022)

免稅

免稅

遺產稅法規定,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的遺產,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免稅額在2021年已高達到1170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這個法律已經永久化,但超過免稅額部分的稅率,則從35%漲到40%。。下表是公民和居民的遺產免稅額表。

 

年度        

Year

最高稅率  

Max Rate

統一扣抵額

Unified Credit

相當免稅額AEA

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

2010

0%

N/A

N/A (選擇,限額成本爬升)

2010

35%

1,730,800

500(5M)

2013

40%

1,818,300

525(5.25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14

35%

2,081,800

534(5.34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15

40%

2,113,800

543(5.43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16

40%

2,125,800

545(5.45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17

40%

2,141,800

549(5.49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18

40%

4,371,600

1118(11.18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19

40%

4,505,800

1140(11.4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2020

40%

4,577,800

1158(11.58M)(未用完者可轉給未亡人)

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可無限免稅,否則只能用自己的終生免稅額。

非美國人(未在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且遺產稅只有六萬美元免稅額。但非美國人的非美國財產和在美國的portfolio investment,則免遺產稅。Portfolio investments包括銀行和儲貸會存款 (FDIC保險的存款)和保險公司給利息(非股息)的投資。以及專門賣給外國人的債券和借條等。下表比較美國人和非美國人遺產免稅額。

被繼承人

美國人(公民和居民)

非美國人(非居民外國人)

財產所在地和種類

世界所有財產

美國有形和無形財產

非美國財產和portfolio investment

繼承人

公民配偶/QDOT

非公民配偶

其他人

公民配偶/QDOT

非公民配偶

其他人

任何人

終生免稅額

免稅

1170(2021)

1206(2022)

免稅

六萬

六萬

免稅

               

3.海外勞力所得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這幾年美國經濟不景氣,中國的經濟突飛猛進,台灣也因健保優厚,使海龜(海歸者)從海外如潮湧回中國和台灣。海歸者多數未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只成為空中飛人。有些人一走了之,忘了Uncle Sam還在等他們繳稅。另一種是拿到綠卡未到美國居住的人,他們也忽略了山姆叔叔的存在。這是造成他們欠稅的主要原因。其實,只要好好規劃,讓自己合於去國稅(expatriate tax),即稅法911海外勞力所得豁免的條件,海歸者在美國境外的薪資等勞力所得,多數可享受巨額的免稅額。

海外勞力所得豁免的三條件是:

  1. 必須是當年的勞力所得(earned income)。指血汗賺的,如薪資和個人服務,而不是投資賺的錢,
  2. 報稅居所(tax home,服務地)必須在外國,
  3. 必須合於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法則之一。

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 的第一要件是要設籍外國,如果在居住國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則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其條件有二:

˙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

˙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約。

中台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國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台港澳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這法則不適用。

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我常開玩笑,享受「真實居所」優惠的人有家歸得,只要在工作的國家以居民身分報稅,一年可以回美國不超過183天。反之,享受「親身居留」優惠的人有家歸不得,因為一年最多只能回家35天,但他們不需在工作國以居民身分報稅。

4.海外投資,省稅方法多

最近參加幾次有關中國投資美國和美國投資中國的律師和會計師專業人員會議,講堂都客滿,可見中國熱有多高。

白錢變黑錢,賠錢還欠稅

投資中國有生意風險外,還有政治風險,有人成功,但多數投資失敗。但在投資時,有些人怕繳稅和中國的外匯管制,結果錢正當進去,偷偷出來,白錢變來源不明的黑錢。他們也因為海外投資未依法申報,早期虧損因未申報不能抵美國的收入,也不可以在賺錢時抵稅。因為美國規定投資和生意不管賺不賺錢都要申報,未準時申報收入的人,國稅局有權只用你的收入課稅,而不讓你有減免、也不讓你用外國稅來抵美國稅。很多投資海外的人因為疏忽這一點,不只不能省稅,還需面臨非常高的罰款。美國的海外投資有很多省稅和緩稅的辦法,如果能好好利用,須要補繳的稅很少的。

美國的海外投資的申報,真可說是疊床架屋,除了所得稅表外,還有各種所謂的「資訊報表(information returns)」,這些報表不只複雜難懂,資料蒐集也不易,最可怕的是缺報或錯報者,每個報表的罰款都從一萬美元起跳。有些報表如FBAR除民事外,還有刑事罰則。以下是各種資訊報表。

美國主要兩個有關海外投資的申報表,一是行之有年的Form 114 (FBAR)表,此表申報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戶頭。因為外國戶頭申報歸銀行機密法,美國國稅局雖然管申報,但依法不能拿外國戶頭的資訊來查稅。而且很多海外資產如放在家中保險櫃的股票和債券等也不在申報範圍。所以國稅局又到國會要求立法。要求納稅人和海外金融機構申報特定海外金融資產。

於是,國會在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中,規定須在所得稅表上附上8938表來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IRC 6038D)。一般納稅人採曆年制, 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FBARFATCA兩表的申報人、申報門檻、申報標地和程序都不同,其異同另文解釋。

5.國際貿易,注意關係人交易

買低賣高才會賺錢,這點沒有人不知道。但若牽涉到「關係人交易」,則策略可能要大改。例如,在不同國家成立關係企業,再以關係人間買高賣低,或買低賣高的手法,而把盈餘轉到低稅率或免稅的國家,如此就可緩稅、避稅、或逃稅。美國稅法第482條就是專門設計來對付這種關係人交易的。為了解關係人是否利用彼此交易來逃稅,美國也設計了很多資訊報表,這些報表主要內容是申報美國業主和外國法人(如公司、合夥、信託等),或外國業主和美國法人間的的投資、分配、交易等。申報的資料也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支(盈虧)表。

美國對不同的法人企業,課稅的方法是不同的,不管在美國或海外投資企業,企業型態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關係人間的交易的合約內容和價錢,也要先了解稅法的限制才決定,否則因處理不當而欠稅或被罰,則和會計師就「相見恨晚」了。

國稅局的這些報表非常繁複難懂,不是一般納稅人可以自己填寫的,讀者需請這方面的專業會計師來填寫或諮詢,否則很容易出錯而受重罰。

外國信託

3520           外國信託往來或外國贈與

3520-A      外國信託收支年報表

外國共同基金 Form 8621

外國企業

5472           美國公司的外國股東

5471           外國(分、子)公司財務報表和往來(corporation)

8865           外國合夥財務報表和往來(partnership)

8858           外國營利事業選擇當獨資企業(disregard entity)

926                         移轉財產到外國公司

美天羅地網,海外追稅

常有人問,國稅局如何抓外國逃稅?那些人是高危險群?

國稅局外國追稅行之已有年,但因經費和人才不足,成效一直不彰。這幾年有幾個大突破。為調查利用銀行洗錢,國稅局上國際匯兌中心Swift網站查匯款和收款人資料,也強迫銀行申報可疑存款。如大量購買或對現旅行支票、銀行本票等,銀行要報TDF90.22.47TDF90.22.56表。一萬美元現金以上的存款或購物,則銀行要報FINCEN101105表等。美國也是國際洗錢防治組織艾格蒙聯盟(Eggmond Group)的成員。台灣有名的海角七億資料,就是美國給台灣的。很多人到免稅天堂藏錢,再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來逃稅,國稅局也到法院控告信用卡公司,強迫Visa, Master card, American Express 交出客戶資料,據說因為資料太多,還存在國稅局倉庫裏。為抓製造國際假虧損真逃稅,國稅局告金融業和大會計師事務所賣逃稅辦法(tax shelter package),逼出他們客戶的資料。

以上這些追稅成果都還算小咖,國稅局外國追稅最大的突破是瑞士銀行UBS的案子。UBS離職員工把公司教客戶逃稅的資料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告到法院,逼UBS交出四千多名客戶名冊,國稅局和UBS的協定是不得公佈名單,讓UBS客戶可以用「自首」而非「投案」方式來處理案子。國稅局因此推出第一波外國自願申報運動(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OVDP)。這個運動也開放給所有納稅人,結果有一萬五千人自首。國稅局在2009年的OVDP收穫豐碩 ,除了進帳幾億外,最重要的是逼自首者交代「逃稅推手」如何教他們逃稅,再逼這些推手交出客戶名單,找出逃稅者,如此大批的,滾雪球般的追出逃稅者。匯豐銀行(HSBC)和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就是因客戶在法院承認銀行理專(財務顧問)教他們藏錢逃稅而中箭下馬,國稅局逼這兩家銀行交出客戶資料。國稅局食知味,又在2011年推出第二波海外自願申報運動(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initiative 2011OVDI)HSBC India寫信給美國客戶,要客戶取出存款,並加入2011年的OVDI Credit Suisse也已收到國稅局的John Doe letter, 要求該銀行提供美國客戶資料。國稅局又發信給第一波自願申報的人,要求他們填問卷表,說明誰教他們藏錢到外國逃稅。今年一月,國稅局宣布兩次申報雖還未完全結案,但財政部已進帳四十四億美元,且因要求者眾,又「重開」自願申報,六月改名2012 OVDP,正式推出第三波自願申報,這次是無限期的。2014年國稅局再次推出了一個大特赦,並提供了四個選項讓納稅人選擇,具體內容請參考筆者的文章百國簽約,全球同步追稅——肥咖收網,如何應對?」。

您是被查稅的高危險族嗎?

從國稅局外國追稅的路徑,就可以看出國稅局採雙管監控,金融機構或理專(financial advisor)等和客戶之間的關係將來會很微妙。例如,客戶未在2012年申報外國金融資產,但金融機構在2013年開始申報,那麼納稅人就會受罰。如果客戶申報了外國金融資產,但金融機構未申報,則金融機構會受罰。所以最好的策略就是「順」,也就是遵守申報的義務。

銀行專家表示,因為在美國做生意的銀行有向財政部申報客戶可疑資金流通的義務。客戶需要和銀行多溝通,尤其有大筆匯款進出美國,或是匯款頻繁度或金額和一般生意的進出不符合時,如果能事先讓銀行知道來源(如贈與)和用途等,那麼可以減少銀行的申報和財政部或國稅局盤查。

根據筆者從國稅局海外追稅路徑的觀察研究,下列是屬於高危險族。

  1. 高收入者的查稅比例遠高於一般收入者
  2. 用美國護照在外國開戶,或在開戶時填寫美國聯絡資料者。
  3. 已被美國政府盯上的銀行如UBS瑞銀、HSBC匯豐、Credit Sussie瑞士信貸等有免稅天堂帳戶的美國客戶。據說國稅局手上現在已掌握幾千個名單準備查稅。
  4. 外國開帳戶,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者
  5. 美國的國際銀行的外國分行客戶,
  6. 2013年開始(2014年申報),所有和美國做生意的國際銀行的美國客戶,
  7. 和美國有生意來往的外國公司的美國董監事和大股東,
  8. 資訊公佈在各國政府網站上,隨手就可查到的公司的董監事和大股東,
  9. 2009年後「安靜自首」者,一般報三年修正稅表就會查稅,國稅局也已表明要查稅。
  10. BENZ等名車的「稅表窮人」
  11. 匯款進出美國頻繁者
  12. 突然有大筆外國匯款進出者
  13. 喜歡在社群網站如Facebook等向網上「朋友」顯富者

國際查稅:逼人做「報馬子」

從國際查稅來說,美國是一隻逐漸醒來的睡獅,他們以前破不了各國的隱私法,找不到證據。但從瑞銀(UBS)案子後,連銀行隱私法最嚴格的瑞士政府都修改法律,准許瑞銀提供美國客戶資料給美國。其他免稅天堂基本上已沒什麼機密可言。加上美國國債高築,查稅越來越凶。兩次自願申報運動,美國蒐集非常多的外國逃稅路徑的資訊和協助客戶逃稅的銀行、證券公司和理專資料。他們正用三十六計的第18計, 擒賊先擒王 ,來追逃稅推手(promoter),再從推手追出他們協助逃稅的客戶。因為這就像撒網捉魚,一撈就一大把。不像追個別納稅人,要在大海釣魚,不只耗時,還成效不彰。

美國將重視資訊報表的審查,要求第三者(third party)提供資料,包括要求美國金融機構的外國分行和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客戶資料,要求外國企業提供美國股東資料,外國企業的美國股東、董事、經理人員提供企業資訊。如此人人都被強迫做「報馬子」,互相監督。各種資訊報表的罰款也大增。

36計,走為上策

美國國稅局的內部監督單位「納稅人維護(Taxpayer Advocate)」一月十三日公佈給國會的年度報告,負責人歐森(Nina E Olson)在報告中,指摘國稅局處理海外自首用「釣餌和鞭子(bait and switch)」,欺騙納稅人上鉤,再給予重罰。她說這個不合法的技倆將使國稅局喪失納稅人的信任和將來對法律的遵從。

歐森在報告中詳述美國國際稅法的複雜難懂、報稅表和資訊報表的疊床架屋和申報說明艱深難懂、以及罰款和欠稅的不成比例,使納稅人即使想守法都無所適從,很多人乾脆走人,或走入地下。

歐森的報告顯示,很多人無法或不願在美國的稅法叢林和猛虎交戰,已用孫子兵法的第36計,走為上策。這一兩年來放棄美國綠卡和公民權的人大量增加。但是,綠卡是「相見時難別亦難」,綠卡得之不易,放棄不只可惜,還有棄國稅(Expatriate tax)的問題。讀者放棄前應先做人生和稅務規劃,若有興趣,可以參看拙作「海歸的去國稅與棄國稅問題」。點www.intertax.com 這個網頁就可看到。

 

並不是所有放棄公民權或綠卡的人都要繳棄國稅。只有「適用棄國者」(covered expatriate)須要繳棄國稅(Expatriate tax)。「適用棄國者」是指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棄籍時有以下三條件之一:1. 淨資產二百萬美元以上,2. 棄國前五年內美國淨稅負$165,000以上(2018年数据,隨物價調整,扣除免稅額和外國稅扣抵)3. 未申報8854表並聲明五年內都合法報稅。

棄籍包括放棄公民權、放棄綠卡、或選擇做為條約國非居民。「長期永久居民long-term permanent resident」是指持有綠卡達八年,因為以曆年制算,所以第一年和最後一年不管幾天都算一年。因此,只要持有綠卡6年加兩天,就可能變長期永久居民。

適用棄國者有兩個例外:一是出生時就擁有雙國籍,且棄國時是外國(非美國)公民和居民,棄國前十五年內,當美國稅務居民少於十年。 二是18 1/2 歲以前放棄美國公民權,且

當美國稅務居民少於十年。

台灣有一首流行歌「望君早歸」,放棄綠卡回歸祖國也要趁早。最近有一對剛拿到綠卡兩年的夫婦放棄綠卡並搬回台灣。他們帶著孩子追尋美國夢而來,在這兩年中非常辛苦地去了解和遵守稅法,所有外國收入和帳戶都報了。但當他們聽到最近的參加外國帳戶自願申報的人的悽慘遭遇又讀完2012年起申報外國金融資產的新稅法後,他們決定放棄綠卡。他們說,這不是他們夢想中的自由和守法的美國。他們不願將來子女生活在如此嚴格,一不小心就成為罪犯的恐懼中。有這種「不如歸去」之嘆的不只這對夫婦,美國因此流失的人才和資金將是難以計數的。

棄國稅法經多次修改,2004年以前規定有逃稅意圖才需要繳棄國稅。2004年以後把逃稅意圖拿掉,棄籍十年內要繳棄國稅。2008年新法規定,6/17/2008以後棄國者,要用以市價計稅(Mark-to-Market)的方法,在棄籍時把所有財產都當一次出售或取出計稅。

我常開玩笑,棄國就像和Uncle Sam離婚,2004年以前,國稅局要能證明納稅人有逃稅意圖才收得到稅,就像台灣自訴離婚要先捉姦,所以很難如願。2004年的棄國稅法是Uncle Sam要求十年贍養費(alimony)。國稅局後來發現負心人難追,所以乾脆一次了斷,2008年新法是離婚協議(Divorce settlement),財產一次分清,以免夜長夢多。

2008年新法在稅法第 877A節,新法規定,不管是否申報8854表,只要納稅人在6/17/2008以後棄籍,都要以市價計稅 (Mark-to-market tax)。也就是當作在棄國前一天,以市價賣掉全部財產計算增值或收入:1. 所有未實現收入,立即實現。2. 所有緩課收入,如退休金等都立即課稅,3.所有未繳的稅,一次繳。

以市價計稅 (Mark-to-market tax)的方法是,所有棄國者的財產以他成為稅務居民當天的市價當成本。以棄國前一天市價當賣價,兩者相減,就是淨未實現增值(Net unrealized gain),扣除免稅額六十萬,餘額加到棄國當年收入,在第二年報稅時繳稅。

以市價計稅時,如果有虧損,只能扣$3000。沖賣法(Wash sale rules)不適用。沖賣法規定出售虧錢股票的前後三十天內買相同股票,則虧損不能抵稅。

棄國者的贈與和遺產(Covered Gifts and bequests)的課稅也和一般美國人不同。一般是贈與和遺產是由遺贈人繳稅,但棄國者的遺產和贈與,卻是由受贈人和繼承人付贈與或遺產稅。不只沒有免稅額,還以最高邊際稅率乘以贈與或遺產的市價。例外: 已在棄國者的稅表上申報過或慈善贈與的財產。受贈人可以享受年度免稅額(Annual Exemption)一萬四千美元 (2013年,隨物價指數調整)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

棄國如何節稅?

.  「望君早歸」

擁有綠卡少於八年(六年加兩天)內放棄,棄國後就變成一般外國人,不受制於棄國稅。因此,要「望君早歸」。放棄前如何處理在美國的財產?

  1. 在美國的自住宅,賣掉,享受25/50萬免稅額。(棄國後就不能享受這免稅)
  2. 有股票等資本損失轉帳(capital loss carryovers)的人,賣掉美國增值的不動產來和這些虧損互抵。(棄國後累積虧損就不能用了)
  3. 在美國的房地產等1118萬元以內財產(隨物價指數調整),贈送給子女,用掉終生贈與免稅額(棄國後就失去終生贈與免稅額)
  4. 棄國前賣掉跌價股票債券,把虧損拿來和不動產等的增值互抵省稅。增值的股票和債券等留下來,棄國後再賣,可以免稅。
  5. 如果想把財產留美國,可轉成銀行存款、壽險、和portfolio investment,棄國後利息免所得稅和本金免遺產稅,可以留著百年後送子女。別忘了告訴銀行你已變成外國人並填W-8BEN表,否則利息會被扣繳。
  6. 財產轉出美國,放棄綠卡後再贈與子女,可以免遺產和贈與稅

.  空城計(32),擁有公民或擁有綠卡超過八年的人,棄國前節稅要用不同的方法。

  1. 棄國者的自住宅棄國時能否享受25/50萬免稅額?這點還不是很清楚,因為mark-to-market是當作在棄國前一天賣掉自住宅,納稅人理論上還是公民或居民,應該能享受這免稅額。但因為棄國稅法把其餘法律都凌駕了,且法律規定棄國後就不能享受這免稅額。因為不清楚,所以建議還是在棄國前把自住宅賣或送給子女。
  2. 有股票累積虧損轉帳(loss carryovers)的人,賣掉美國增值的不動產來和這些虧損互抵。(棄國後累積虧損就不能用了)
  3. 1118萬元以內財產,增值越少越好,(夫婦可送二千二百三十六萬美元),贈送給還有美國身分的子女,用掉終生贈與免稅額。如果能因此把淨資產減到二百萬元以下,則可免於棄國稅。棄國後不只沒有終生贈與免稅額,所有贈送給美國居民子女的財產,子女都要用贈與最高稅率(40%)繳稅。

.  將計就計。對財產增值不多的新移民來說,只要好好規劃,「以市價計稅」未嘗不是一個好的省稅辦法。因為棄國稅是以成為稅務居民當天的財產市價當成本,而非一般的用原始買價當成本,所以「移民嫁妝」(移民前的財產增值)都免繳稅了。棄國後所有資產,即使因享受$600,000免稅額而免繳棄國稅,但還是以棄國時的市價變成本,所以棄國後的「贍養費」也免了。

本文從移民嫁妝談到棄國稅,以及用三十六計中的若干方法來分析,指出容易使新移民誤觸法網的五大海外資產和收入來源,以及節稅的方法。美國稅可以避,但不能躲;人可以走,但不可逃。孫子兵法的「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永遠是鐵則。新移民在人生的每個階段,或在移民到棄國的每個階段,都需要去了解美國稅法,如此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更新2/5/2012年「世界周刊」刊登的《專題報導》申報海外資產 專家教戰 ( Updated on 12/30/2019)

本文整理和修正自在台灣工商會和台美會計師協會演講。按照美國稅法規定,本人在此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不是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該根據個人情況,諮詢您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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