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咖條款會網到馬英九總統嗎?
美國海外追稅,七月一日收網
肥咖條款會網到馬英九總統嗎?
何美惠會計師
美國撒天羅地網,海外追稅多年,今年七月一日將開始收網。肥咖(FATCA)條款會網到海龜(歸)嗎?甚至網到台灣的馬英九總統嗎?綠卡失效多年,還須繳美國稅嗎?還須申報海外資產嗎?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台灣謔稱「肥咖條款」)新法規定,今年七月一日起,外國金融機構或企業,要和美國政府簽約,答應提供美國客戶或股東資料給國稅局的,也須在當天起用新的開戶手續去找出美國客戶,2015年三月十五日前申報給美國政府。否則他們所有從美國取回的投資和收入都要被付款人扣繳30%給美國國稅局。很多在海外有投資或資產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因為擔心被肥咖條款網到,即帳戶被銀行等曝光而夜不安枕。台灣的《壹週刊》火上加油,說馬英九總統也是國稅局網中的一員。
因為很多返鄉的「海龜(歸)」都有和馬總統一樣的問題存在,本文把馬總統的肥咖事件當作個案分析,做為警鐘。
台灣的《壹週刊》放的那把火是這樣的:
本刊以馬英九的綠卡資料,向IRS駐北京辦事處查證,13日收到回信證實:「馬英九綠卡狀態符合肥咖條款,需向IRS報稅,並提交外國帳戶供查。」這將創下台灣總統繳稅給美國政府的荒謬事實,貽笑國際。(五月十四日《壹週刊》)
這則新聞立刻引爆藍綠雙方的對決。綠營猛烈攻擊,要求馬英九下台。馬總統對這新聞也非常在意,總統府一天兩度開記者會。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表示,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總統時,就已清楚說明在美求學工作時所申請的綠卡,早在20多年前就不再使用,早已自動失效,「絕無可能向美國政府報稅。」馬英九甚至聲明,如果需要向美國繳稅,則辭去總統職位。
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金明在十四日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回答記者提問時談到馬總統的綠卡問題時說,依照美國法律,不會去討論個人的簽證、移民情況。聯合報報導,
他再說明,其北京同事是針對整體情況回答,而非針對馬總統的情況。他表示,在超過一年未入境美國、或主動向美方提出註銷申請等多種情況下,綠卡都可能失效,每個人情況不同。但他強調,一個人的綠卡到底有沒有失效,只有當事人知道,也只有當事人才能談論,美方不會針對個案回應。
針對稅務問題,金明表示自己並非稅務專家,但整體而言「如果你是外國人,沒有在美國有收入,可能沒有(適用)美國法案的情況。」換言之,放棄綠卡者,其海外收入即不受美國稅法規範,也無需繳稅。(聯合報╱記者許雅筑 即時報導 即時報導: 2014-05-14 17:11:25)
金明並沒有完整的說明美國移民法和稅法對綠卡失效時點認定的規定不同,容易造成一般人的誤解。其實整個馬英九肥咖事件的重心,在於綠卡失效的認定,美國稅法比移民法嚴格很多。
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本文簡稱移民局)規定,「如果你從事可以依法驅逐出境(如移民與國籍法(INA )第237或212描述)的行為,你可能會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綠卡)。如果犯了這些行為,你可能被送到移民法庭,以判定你是否有權保持永久居民身分。」
美國移民法規定,你如有下列情事,可能「被發現」「已經放棄」永久居留權:
•搬到另一個國家,打算在那裡定居
•未取得返美證(reentry permit)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而停留在美國以外的時間超過1年。然而,任何不在美國的時間,不論長短,即使不到1年,都可用來做為決定你是否已放棄(綠卡)身分的考慮因素。
•取得再入境許可證,但未取得返回居住簽證,而停留在美國以外的時間超過2年。然而,任何不在美國的時間,不論長短,即使不到1年,都可用來做為決定你是否已放棄(綠卡)身分的考慮因素。
•生活在美國之外的任何時段,沒有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在你的報稅表上聲明自己是“非移民”
按照這些規定,久居海外的人,幾乎沒有人不是「已經放棄」永久居留權的。所以領事館或海關的移民官想趕你走,只要「發現」你已「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綠卡)就夠了。只要他們能證明你已在海外定居,未報稅,或用非居民身分 (用1040NR表)報稅,那麼即使離開美國不到一年,他們也可以指你已放棄綠卡,不讓你入關,或把你驅逐出境。台灣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所以台灣人不適用第五條。馬英九已符合其中四個失去綠卡的規定。
但這些規定的妙處在「被發現」(be found)這個詞。移民官可能沒發現你違規。例如,你多年不回美國,當然不會被「發現」。入境通關時,移民官也很少問你是否報稅,是否使用非居民身分報稅等,所以即使違規,移民官也多數可能讓你入境美國,不收回你的綠卡。所以整個球都在USCIS手上。當然,你如果不服,也可到移民法官那裏去申訴。讓法官來判定你是否有放棄綠卡的意願或行動。
站在「全球課稅」的立場,持有綠卡越久,美國能課稅越久,對美國最有利。所以美國國稅局對於失去綠卡的規定很嚴格。棄國稅表(Form 8854)說明,綠卡在以下三種情況最早發生的日期失效:
1 ,你向美國領事或移民官提交I-407表,自願放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日期。(註,你要親自提交或用雙掛號寄,收到回條那天才算)
2,你成為「移民和國籍法」下最終行政命令驅離美國者,你受命真正離開了美國的日期。
3,如果你是美國和所得稅條約國的雙重居民,你被視為該國的居民,而且你認定根據條約,你是該條約國的居民,並通知美國財政部的日期。請參照稅法施行細則301.7701(b)-7的申報要求。()
從以上國稅局的規定,可以明顯看出,金明的說法是不足以替馬英九滅火。台灣和美國沒有簽訂所得稅條約,所以第三條不適用。馬英九一再說他的綠卡是「自動失效」,從來沒說他曾經主動提交 I-407表,自願放棄綠卡,照此事實,則第一條也不能用。那麼除非他曾犯第二條的「移民和國籍法」,被美國下最終行政命令驅離美國,否則他在稅法上還是美國永久居民,還是要受制於肥咖條款,要在美國報稅和申報財產。依照馬英九提供的「事實(facts)」,美國國稅局北京辦事處的回答和壹週刊的寫法都沒錯。
顯然台灣外交部看事態嚴重,要求駐美代表和在台協會協商,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唐若文5/14日(美國時間)在給駐美代表一封信,內容如下:
5月14日所發行的台灣《壹週刊》引用美國國家稅務局駐北京大使館辦事處的電子郵件,刻意顯示一位名為「Mark Y. J. Ma」的人須向美國繳稅,因而指稱馬英九總統須向美國政府繳稅。《壹週刊》之文章並將其所謂「Mark Y. J. Ma」及馬總統須繳稅一節與《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相連結。
本協會過去即已知悉,馬英九總統已放棄其先前所擁有的永久居留身分一事,並早已列入相關美國移民機關檔案,此事已經結案。(這段英文原文是: We have previously informed that President Ma Ying-Jeou’s abandonment of his formal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has long been included in appropriate U.S. immigration system record. This case is therefore closed.)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係有關外國金融機構對美國納稅義務人所有銀行帳戶資訊之通報,該法並不會改變或擴大全球各地須申報所得稅的美國納稅義務人之類別。
雖然在台協會執行理事的聲明像是斬釘截鐵,說馬總統早已「放棄」永久居留權,所以也就沒有向美國繳稅和申報財產的義務。但《壹週刊》對在台協會的聲明還不滿意,社長裴偉5/15傍晚提出三點回應如下:
第一點:總統府今日拿AIT信函,證明總統馬英九放棄永久居留身分,但從2008至今,過去這6年,馬英九從沒說過「放棄」而是表示「綠卡自動失效」,壹週刊去函IRS詢問,也是就2008年至今,從未「放棄」永久居身分的狀態,得到IRS證明,馬英九確實符合肥咖條款納稅資格。另外美國公民永久居留身分如要「放棄」必須書面申請文件,AIT信函第二段指出,馬英九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英文原文,是abandonment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這就是「放棄綠卡」所需填具I-407表格的原文名稱,abandonment legal(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馬英九是否從2008年之後,偷偷跑去填表放棄,而說謊欺騙國人,這點總統府應該提出馬英九填具I407表格的形式,申請通過時間點為何?這點國人有知的權利。第二點:今日AIT信函僅顯示,AIT知悉馬英九總統已放棄美國公民永久居留身分,這紙公文非真正釋疑,因為文中完全沒有提到總統馬英九需不需繳稅,這點牽扯到總統何時放棄永久居留身分。第三點:本期《壹週刊》是以總統馬英九當個案來看,台灣人擁有綠卡者需向美國政府繳稅,總統馬英九只需要提供社會安全碼向IRS確認,即可知道需不需要繳稅,不需要透過AIT信函來證明。(蘋果日報)
《壹週刊》這三點聲明不完全正確。其中第三點要馬英九提供社會安全號碼向IRS確認需不需要繳稅。IRS資料庫裡不一定有納稅人的綠卡資料,因為美國各部門除非有國會特別立法為特別目的,否則不准交換資料,所以依法移民局不能和國稅局分享資料庫。如果國稅局可以用移民局的資料庫查永久居民或歸化公民的稅,對移民是多可怕的事?所以綠卡問題,還是要由移民局來解答。AIT用被(移民局)告知(informed)馬總統已放棄綠卡是很正確的說法。國稅局只就納稅人敘述的事實去回答,不能也不會去查個人的移民資料。這是為什麼有網民用武俠小說人物張無忌的名字去問國稅局同樣的問題,也得到和《壹週刊》一樣答案。
《壹週刊》的聲明也把「公民」和「永久居民」混淆,公民和永久居民何時棄國(籍)的規定是不同的。早在2008年總統選舉前後,馬英九總統的綠卡和立法委員李慶安的雙重國籍問題所造成的美國稅問題,就已吵得沸沸揚揚。「世界週刊」當時曾刊登拙作「海歸的棄國稅和去國稅」一文。新浪網(Sina.com)也專訪筆者,我詳細地說明這兩者的不同。(http://gb.news.sina.com/000-000-000-000/2009-01-15/16298009618.html)。當時我對這問題的解答還可以消除許多疑慮,摘錄幾段就看得出。
問:李慶安和馬英九的案子一樣嗎? 綠卡和公民權什麼不同? 有綠卡和公民權,所要繳的美國稅有不同嗎?
答:有人說李慶安和馬英九的案子是一樣的,其實不論從美國的“移民和國籍法”或稅法來看,公民和永久居民還是不同的。
李慶安擁有的是美國公民權(citizenship),馬英九擁有的是美國綠卡(永久居留權permanent residency)。
如果用認養來比喻,有綠卡的人是permanent resident alien,雖然美國准許你永久居留,但你還是alien,也就是外國人,是個foster child,是寄養的,是別人的孩子。反之,歸化的公民是citizen,是美國人,是已領養的孩子adopted child,和親生的孩子擁有同樣的權利。
如果用婚姻做比喻,擁有綠卡還只是做偏房或同居人domestic partner,沒有正式名份。公民則是「明媒正娶」來的。
不論是寄居或同居,綠卡持有者都沒有正式名份,所以在法律的保障上也大大不如公民。
以喪失公民權來說,美國法律就是假定你不放棄公民權,要有自願(voluntarily,非被迫)棄國(expatriate)的行為,有放棄公民權的意願(intention),棄國才成立。美國為了避免被迫放棄公民權,法律還規定只有國務院有權決定公民權是否放棄,駐外單位還沒有這權利。
反之,綠卡持有者只要長期不在美國居住,就是假定你要放棄綠卡,所以只要一年不回美國,又未申請回美證,那麼在機場或海關,綠卡就可能被移民局沒收,持有人要向法院去申訴,證明不回美國有特殊原因,而不是自願放棄,不申訴居留權就會被取消。這是為什麼很多人須要每半年就「跑綠卡」一次。
李慶安和馬英九都沒有正式申請放棄公民權或綠卡。李慶安已確認還擁有美國公民權。至於馬英九的綠卡,根據台灣政壇藍綠雙方的說詞和提供的文件,我個人認為不只失效,而且可能已經被美國海關收走,但因我沒有直接證據,也不是移民律師,所以不做評斷。我只以他們兩人有和沒有美國公民權或綠卡,以及放棄綠卡和公民權的年份來分析,綠卡和公民權對美國稅的影響。
為什麼我在2008年時就判斷馬英九的綠卡在1985年「不只失效,而且可能已經被美國海關收走」?因為我的專長是國際稅法,客戶中很多人常跑綠卡。他們丟了綠卡馬上面對稅的問題,所以他們常把被海關刁難的故事說給我聽,其中有人甚至被關到移民監獄的,所以我知道綠卡被拿走的程序。一般而言,移民官會請你到個小房間,用說服、威脅、利誘的方法來勸你簽I-407表,自動放棄綠卡。你簽了字後,移民官一般會給個臨時簽證,讓你可以辦完事後再回國。如果你不服,可以到移民法庭申訴,讓法官來決定你是否有放棄綠卡的意願或事實。
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時公布的1985年入美簽證只是一張紙,上面既未寫簽證種類,也不像正式黏貼在護照上的,只說明他在幾月幾日前要離境。這應該是移民局在他簽字放棄綠卡後,准許他入境辦事,辦完事後限期離境的文書,不是正式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的簽證。我用這張紙推斷馬英九久的綠卡早在1985年就被拿走了。
馬英九不直接說明,在選舉中卻只說他和家人沒有綠卡,這可能是事實,他和家人在2008年可能沒有綠卡,但他沒說他的大女兒是美國公民。綠營逼問他是否曾擁有綠卡和女兒的公民身分,他又說他的綠卡是因為久未入美國而失效,他以後幾年到美國都是用美簽,這也應該是事實,因為未入美國超過一年,綠卡就可能失效。但他只講了一半。根據美國國稅局的Publication 519,永久居留權的放棄(abandonment),可以由當事人、移民局、或領事館要求行政或司法裁定。馬英九若自己沒去申請放棄綠卡,那麼他到底是被迫簽「自願」放棄綠卡的I-407表,由移民官送移民法院,或是自己向移民局申訴後被判決他已放棄綠卡後,被限期出境呢?只有他對外說明,才可杜絕媒體疑慮。
這次在台協會執行理事的信上用的是「放棄」(abandonment)這字,雖沒說馬英九是主動或被動「放棄」綠卡的,但說明放棄綠卡的程序已走完。這和我2008年的判斷吻合,馬英九應該早在1985年就因「放棄」永久居留權,綠卡被移民官員收回的。
蘇貞昌說馬英九談綠卡像「擠牙膏」一樣。對一個台灣的總統候選人或總統,說綠卡失效是馬英九是最不得已的策略。馬英九在中美斷交前一年拿到綠卡,如果他說自己當年被移民官「逼」著「放棄」綠卡,有損總統尊嚴,忠誠度也會受挑戰。但也因為含糊,也就容易造成誤會。這次《壹週刊》用馬英九名義去問美國國稅局,用馬英九的「久未入境,綠卡失效」的事實去問國稅局,因為不在國稅局的三個條件之中,國稅局的回答當然是「馬英九綠卡狀態符合肥咖條款,需向IRS報稅,並提交外國帳戶供查。」。
馬英九多年來的綠卡疑雲是不是因AIT的信而解了呢?也不一定。他還欠不欠美國稅,要看他何時「放棄」綠卡。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關心的,我在2008年就這樣回答。
問: 放棄美國綠卡和公民權,能逃掉美國稅嗎? 如果李慶安和馬英九放棄綠卡或公民權,他們還要在美國報稅繳稅嗎?他們要不要繳“棄國稅”?什麼是“棄國稅”?
答:李慶安和馬英九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後還要不要在美國報稅繳稅,要看他們在那一年失去綠卡或公民權。美國對失去綠卡或公民權(棄國)者的課稅辦法修改了很多次,而且越改越嚴。
在二月五日1995年以前,只有放棄公民權的人要繳“棄國稅”,放棄綠卡的人不必繳“棄國稅”。馬英九宣佈,說他在1985年左右就已失去綠卡,最晚也在1990年左右有超過一年時間未出境台灣,綠卡已失效。如果他所說屬實,那麼他在1995年以前放棄綠卡,可不受制於棄國稅的,只要他失去綠卡後在美國沒有收入,不必在美國報稅。
從二月六日1995年到六月二日2004年之間,擁有綠卡八年(歷年制,首尾兩年一天也算一年)就被當“長期”永久居民,如果她們放棄綠卡,也要和放棄公民權的人一樣,受制於棄國稅條文。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美國稅負超過$100,000或資產超過60萬,且棄國為逃稅,才需要受制於“棄國稅”,在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十年內還要報稅或繳稅。納稅人可申請國稅局認定無逃稅意願。納稅人棄國理由千千萬,但我想不會有“為了逃稅”這一理由,所以此法執行成效不彰。如果李慶安和馬英九是在這段期間放棄國籍或綠卡,他們是為了擔任公職而“被迫”放棄公民權,他們棄國不是為逃稅,所以也不受制於棄國稅。陳師孟等三名被李慶安等國民黨議員逼著放棄公民權的官員,和民進黨2000年執政後回國的官員,都已經過藍營砲火洗禮,活過來得人在這段期間應該已放棄公民權。他們也是因為擔任外國公職而被迫放棄綠卡或公民權,所以也不受制於棄國稅。
從2004年六月二日到2008年六月十七日之間,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不管有沒有逃稅的意願,只要美國稅負超過$124,000或資產超過200萬的人,需把國務院和移民局發的放棄國籍或綠卡的證明書附於國稅局的8854表,寄交到美國國稅局,稅法上的棄國才成立。所以即使向美國領事館(在台協會)或國務院書面申請放棄公民權或綠卡,如果未申報8854表,不算棄國,還是要用居民身分,全世界收入都要在美國報稅。如果李慶安這段期間放棄公民權,那麼因為她的資產多於兩百萬,且她未申報8854表,不算棄國,所以他依法還是要以美國公民身分報稅,把台灣的收入向美國政府申報。馬英九的資產我沒有研究,無法評斷。
2008年六月十八日新稅法規定,失去綠卡或公民權,或選擇所得稅條約優惠而以非居民身分報稅,棄國即成立。除了少數例外,所有棄國者的財產都當作在棄國前一天出售(mark-to-market),減去成為居民當天的市價,計算資本利得(增值),扣除60萬美元後計算收入。所有退休金、529基金等免稅緩稅的戶頭等都要當做全數領出,計算收入。如果李慶安和馬英九是在最近的這次風暴後(選舉後)才去申請放棄公民權或綠卡,那麼她們的財產全部要當做在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前一天賣掉,把增值拿來繳稅。去年和今年股市和房市都大跌,李慶安多數的財產在房地產和證券上,現在放棄公民權,也許反而好,因為棄國稅就少繳,甚至免繳了。
AIT的信上,只說馬英九「很久以前」已放棄永久居留權,並未說明日期。這個含糊,也使馬英九綠卡與稅的疑雲高懸未解。如果照我判斷,馬英九在1985年綠卡已被移民局收回,那麼他已完全解脫。如果他在1995年二月六日到2004年六月二日之間放棄綠卡,因他不是為逃稅而放棄,所以也沒問題。他如果在2004年六月二日到2008年六月十七日之間放棄綠卡,因為棄國有十年要繳稅,他到2018年才能解套。如果他是在2008年總統選舉後才去放棄綠卡,而他在這20多年內都未報稅和繳稅,那麼美國永遠都可以向他追稅。未報資產報表的追訴期(六年)也還未結束,所以他可能還欠美國政府稅和罰款,如果被查到,繳欠稅外,還會有嚴重的罰款和刑期。這些疑點,只有馬英九自己才能解釋。
了解馬英九的狀況,再回頭來討論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誰是「肥咖」?誰是「肥爸」?也就是誰需要在美國報稅、繳稅和申報資訊報表?
美國是「屬人主義」的稅制,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 都是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世界財產」(worldwide estate)也都是遺產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而且,美國是世界極少數對居住海外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海外收入課稅的國家。為了防止納稅人海外藏收入來逃稅,美國政府又立法,要求納稅人和第三人來申報資訊報表(information returns)。例如,肥爸(FBAR,FINCEN 114)和肥咖(FATCA, Form 8938) (請參考附件一)。 以及、5471、5472、8865、3520、8621等表(請參考附件二)。這些表都是納稅人須自己報的。Form 1042表等則是由付款者或其代理人申報。報這些報表不一定要繳稅,但如未報,則罰款都從一萬美元起跳。最高的罰款是資產的50%。有些表也有刑事的罰則。
決定自己的報稅身分,才能決定自己要如何報稅和報那些資訊報表。遺產稅法和所得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不同。
遺產和贈與稅法以定居(domicile) 來決定納稅人是否為稅務居民,不管移民身分,只要有定居的意願和事實,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稅務居民。有了綠卡,但不居住在美國,就不是遺產和贈與稅法上的稅務居民。
所得稅法就不一樣,所得稅法第7701(b)和其施行細則對稅務居民有非常複雜的規定,用「美國人(US person」或「Non-US非美國人」來決定要不要報全球收入和資訊報表。美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司等法人機構(entity)以登記地來判定是否為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都是「美國人」。稅務居民根據兩大測試方法:「綠卡測試」(green card test)和「親身居留測試」(physical present test)來決定。肥咖、肥爸條款、和以上的資訊報表都採用所得稅表的認定方法來決定納稅人是「美國人(US person」或「Non-US非美國人」,要不要申報全球收入和資產。
「綠卡測試」是只要持有綠卡,就是稅務居民。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從馬英九的綠卡風波就可知,何時擁有綠卡和何時失去(或放棄)綠卡,關係很多稅務問題。
「綠卡測試」唯一的例外在所得稅條約。美國和世界很多國家定有所得稅條約,條約國居民如果具有雙重居民身分,則有權選擇用條約的「分勝負條文」(tie breaker),用非居民身分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簽有所得稅條約,中國籍的綠卡持有者每年只要不在美國居留超過183天,就可以選擇當「合約國非居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可以不必在美國報稅和繳稅,但海外資產的資訊還是要報FBAR。香港和澳門不適用中美所得稅條約,台灣沒有和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所以這三地的居民沒這個優惠。做這選擇時,要注意共同(聯合)財產,夫婦各有一半權利的問題。而且,用這方法要有隨時失去綠卡的打算,因為用非居民身分報稅移民法上可被解釋為已放棄綠卡,採用前須和移民律師商量。而且一旦選擇用非居民身分報稅,稅法上視同棄國,可能有棄國稅問題,採用前須和會計師商量。拿到或放棄綠卡那兩年,可以用「雙居民(dual resident)」的身分報稅。
「親身居留測試」是以每一年(用曆年制)在美國停留的日子計算。只要在美國停留超過183天都算居民。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的,當年日數除一,前一年除三,再前一年除六後相加超過1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20天,就成為稅務居民。但如果能證明和母國的關係比美國親近(closer connection),則可選擇當非居民。受豁免人(exempt persons),如外交官、留學生、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停留在美國,也只是「客」,不算居留日數。非居民外國人如果和居民配偶同報稅,也算稅務居民。
留學生最常遇到的問題,是不了解自己是不是稅務居民,原則上F1簽證前五年(曆年制,所以12月31日來美就算一年)不管在美國住多久,都算非居民。第六年起就要和H-1, E-1, L-1簽證等一樣,用上面加權平均法數日子。居住超過183天就算居民。學生如果違法打工,就不能享受非居民身分。
當你用了上面的「綠卡測試」和「親身居留測試」後,如果決定自己不是美國的稅務居民,你就不是肥爸或肥咖,不受制於這兩個條款。如果你是公民或稅務居民,那麼你來自全球的收入都要在美國報稅、繳稅。你還要決定你的外國資產的種類和金額,來決定你是「肥咖」,還是「肥爸」,還是兩者都是。「肥爸」要報新的FINCEN114表。114表一定要上網報。「肥咖」則要報8938表,附在一般的1040稅表上一起報。
有關肥爸和肥咖的比較,請參考附件一。其他資訊報表,請參考附件二。
肥咖條款是目前美國最大,也會是最有效的海外追稅工具。稱它為天羅地網並不為過。因為它牽涉到的不只是納稅人,還包括各國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美國所有和海外有生意往來的企業和個人,也都會受影響。華人最多的幾個國家或地區雖然還沒和美國簽約,但在六月底以前是非簽不可,否則幾乎難以在美國做生意。如果你有海外投資或資產,一定要及早做規劃申報。有陳年老問題,也要想辦法解決,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按照美國稅法規定,本人在此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不是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該根據個人情況,諮詢你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
附件一,肥爸(FBAR)和肥咖(FATCA)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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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R: Foreign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外國金融帳戶申報 |
FATCA: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report 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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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
銀行機密法 (Title 31) |
稅法(Title 26) Sec. 6038D |
申報標的 |
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 銀行、證券、保險等帳戶 |
特定資產 ˙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 ˙非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的金融資產:
|
申報人 |
有所有權或簽字權者 |
特定人: 有所有權,且須報稅者 |
申報門檻 |
一萬美元 |
長居美國:年底五萬(年中7.5萬),夫婦加倍 長居外國:單身:年底二十萬,年中三十萬 夫婦:年底四十萬,年中六十萬) |
申報表格 |
FINCEN Form 114 |
Form 8938 |
簽字人 |
申報人和代報人 |
申報人和報稅專業人員 |
截止日 |
4/15網上報,可自动延期至同年的10/15 |
和稅表同,可延期 |
罰則 |
非故意: 一萬美元 故意: 十萬美元或50%最高存款額取其高 有刑事罰則 |
未申報資訊,罰款一萬美元。經國稅局通知後,超過90天還未報,每30天增加一萬美元,最高不超過五萬美元。 |
附件二:那些海外投資要申報訊息報表?
} 外國戶頭 FINCEN Form 114
} 外國金融資產 FATCA, Form 8938
} 外國信託
◦ 3520表 外國信託往來或外國贈與
◦ 3520-A表 外國信託收支年報表
} 外國共同基金 Form 8621
} 外國企業
◦ 5472表 美國公司的外國股東
◦ 5471表 外國(分、子)公司財務報表和往來(corporation)
◦ 8865表 外國合夥財務報表和往來(partnership)
◦ 8858表 外國獨資企業(disregard entity)
◦ 926表 移轉財產到外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