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肥咖到丐咖 全球大追稅(下)
美國政府在2010年頒布「肥咖條款」,掀起國際財政和金融界大恐慌。這個條款原名「國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中文謔譯為「肥咖條款」) 。這個追稅法,威力之大,空前未有;但以美國為主體的肥咖,威力比起全球版的丐咖(GATCA),只是小巫見大巫。丐咖的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已在2018年全面啟用,且已有100多國參與。本文比較肥咖和丐咖的差別,並說明肥咖和丐咖在華人聚集的中國、台灣、香港、新加坡、和美國的實施進程和內容,另文並將提出應對的方法。
丐咖是肥咖的新生子女。要了解丐咖,須先了解肥咖條款。本文先從四方面討論:(1)肥咖條款,(2)跨政府協議,(3)丐咖條款,(4)肥咖和丐咖差別;下一篇則討論三個方面:(5)如何應對,(6)美國大赦,和(7)台灣特赦。
•肥咖條款 美國一對一協議
在海外追稅上,美國打了先鋒,成績斐然。根據美國國稅局統計,到2018年6月止,美國共有5萬6000人參加海外自願申報,付了116億元($11.6 billion)的欠稅、利息、和罰款。
世界各國政府見獵心喜,在G20會議要求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and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OECD)的議會在2014年通過,要求各政府從金融機構取得客戶資訊,並和其他政府交換資訊。因為這個新法主要是採取美國的FATCA辦法去改寫,所以一般稱為GATCA,實際上是全球版的肥咖- Global version of FATCA,作者諧稱「丐咖」。
有關FATCA的立法歷史和條文細節,我以前寫過一篇「百國簽約,全球同步追稅--肥咖收網,如何應對?」本文則比較既存的肥咖條款和新來的丐咖條款為何引起如此驚恐。
•肥咖條款 兩類跨政府協議
肥咖條款成敗的關鍵在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有兩種模式。中國、新加坡等和美國簽的是第一類跨政府協議(Model 1 IGA),台灣和香港簽的是第二類跨政府協議(Model 2 IGA)。
第一類跨政府協議是雙向的,協議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須提供美國客戶資料給當地協議國政府,由協議國自動把資訊轉給美國。這類協議國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須在國稅局網站登記,取得稅號(GIIN)。到2018年11月,共有80國已執行,9國已簽,10國視同簽第一類IGA。
第二類跨政府協議是單向的,協議國須立法准許當地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和國稅局簽約,答應提供美國客戶和股東的資料給美國。這類協議國的金融機構須在國稅局網站辦理簽約手續,取得稅號。目前7國已執行,4國已簽,3國視同簽第一類IGA。
美國每月公布已在國稅局網站登記或簽約的金融機構名單,取得稅號的金融機構,只要提供Form W8BEN-E給付款的美國金融機構,美國金融機構上網確定名單無誤後,就可以免除30%的FATCA扣繳。非外國金融機構(non-foreign financial entities, NFFE)也要提供給美國客戶W8BEN-E,證明股東不是美國人或提供美國股東資訊,否則美國收入也會被扣繳。
•丐咖條款 多國多邊協議
丐咖主要目的是利用「資訊自動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來防止逃稅。和肥咖一樣,丐咖也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是要求有意參加的政府修改轄區內的法律,免除稅務資訊交換的隱私權保護,並授權主管單位來負責;第二步是簽訂「跨政府協定」;第三步是實施「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OECD參考美國的Model 1 IGA,提供「多邊主管當局協定」(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給參加的政府參考。MCAA一簽,各國政府要推動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就有法源和運作標準了。到2018年11月11日止,已有149個政府組織應允(commit)參加,其中49個政府在2017年就開始每年交換資訊,2018年又多了53個,5個在2019和2020開始,剩下42個政府還沒設定第一個交換資訊的年度。
CRS提供自動資訊交換的運作細節,包括如何去分辨客戶的居民身分,金融機構的申報有何職責、如何去蒐集和申報非居民客戶的帳戶餘額和收入資訊等。CRS規定每年9月交換前一年底的帳戶和收入資訊。
中國、新加坡、香港、和澳門已經走完政府修法和MCAA的簽訂,也都從2018年開始和其他參與國交換資訊。中國的金融機構在2018年5月已經把高餘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約100萬美元)的帳戶資訊交給中國政府。中國政府也在2018年9月開始每年和合作的國家交換帳戶資訊。低餘額(少於600萬元人民幣)的帳戶資訊將於2019年9月開始每年交換。到2018年11月11日為止,中國已經和62個政府簽定MCAA。
香港原來只打算和兩個主權地區簽MCAA,但在國際壓力下,於2017年6月修法,把交換國增至75個。2017年7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把資訊送到香港稅務局的網站,等到MCAA簽定後再轉交給合作國政府。到2018年11月11日為止,香港已經和48個政府簽定MCAA。
新加坡版的丐咖在2016年立法,2017年生效,從2018年開始和其他參與國交換資訊。到2018年4月9日為止,新加坡已經和52個政府簽定MCAA。
•台灣被批是租稅天堂
台灣因為不是OECD的會員國,所以不能簽MCAA。美國因為已經有FATCA,所以也没有簽MCAA。而台灣和美國簽的是第二類IGA,台灣金融機構須要把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給美國國稅局,但美國不須要把台灣人的財務資訊給台灣政府。台灣和美國因此成為丐咖的避風港。在丐咖宣布後,熱錢開始湧入美國和台灣,尤其是台灣的保險業;OECD也開始批判台灣成為租稅天堂。
由於中國的壓力,台灣在國際金融和稅務上不能享受參與像OECD一樣國際組織的權利,照理不必受丐咖條文的限制。但在國際壓力下,台灣政府採取了另類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增訂稅法第5-1和46-1條,2017年6月14日生效。第5-1條規定「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第46-1條規定違規罰款從3000元到1000萬元。
第二、準備和現有的所得稅條約國簽定CRS協定,自動交換資訊。台灣定2019年1月1日為CRS生效日,2019年5月31日為第一個銀行申報截止日,當年9月和合約國交換資訊。台灣目前和32個政府有所得稅條約,與中國大陸和捷克(Czech Republic)的約已簽,但還沒有實施。美國和台灣還沒有簽租稅協定,且美國已表明不參加CRS,所以美國目前不會在台灣的CRS合作名單上。
•為何逼簽肥咖、丐咖?
讀者可能會覺得奇怪,美國已經和68個國家簽所得稅條約來交換租稅資訊,為什麼還要大陣仗的立FATCA法案來逼各國簽跨政府協議(IGA)?全世界已有100多國和美國簽肥咖的IGA,為什麼OECD還要弄個丐咖的多邊主管當局協定(MCAA)和共同申報標準(CRS)?主要原因是肥咖、丐咖、和所得稅條約交換資訊的方式和內容不同。
以往所得稅條約的資訊交換是被動的,合約國在對方要求下才提供所得資訊給對方。現在肥咖和丐咖則不只自動交換稅務資訊,還要求銀行主動搜尋和提供資訊。更狠的是:打破砂鍋問到底;好像是盤問了你有多少錢要繳稅, 又追問櫥子裡還有沒有藏錢,那就是還要交換金融帳戶的年收入和餘額。各國政府稅局收到納稅人帳戶餘額和所得資訊,只要比較兩年的帳戶餘額,如發現納稅人的資產增加,但收入並未增加,就很容易抓出逃稅的證據。
FATCA和CRS雖然類似,但還是有幾個不同的地方如下:
第一,FATCA是一對一簽約,簽約國只要蒐集美國居民和公民的金融和所得資訊就得了。美國也只要給簽約國居民的金融和所得資訊即可。相對的,CRS不只是多國對多國,實務上,幾乎所有參與國的非居民的帳戶都在蒐集、申報、和交換的範圍內。
第二,FATCA的申報金融機構,都必須到國稅局網站註冊或簽約,取得稅號(GIIN,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CRS的申報金融機構或法人(entity)不須要申請稅號,只要到當地政府的網站登記即可。(法人是指如公司、合夥、信託、非營利組織等法人機構,另譯實體)。
第三,FATCA有最低申報餘額,每個金融機構客戶個人有5萬美元,法人有25萬元以上的餘額,才要申報。CRS的個人沒有最低申報餘額,法人也是25萬元以上才須申報。
第四,FATCA要求所有美國付款人請客戶填寫W-9,W-8BEN等系列表格。CRS則要求金融機構請客戶填寫自我認證(self-certification)表, 如 CRS-I, CRS-E,和CRS-CP等。兩者要求的基本資料差不多,但CRS表還要填寫稅務居住地,生日和出生地。
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CRS申報的廣度和深度都比FATCA還高很多。受影響的投資人也更多。CRS的天羅地網,比FATCA嚴密得多。入網的魚也許更多。
下文將提出應對肥咖和丐咖的方法,並介绍美國大赦和台灣特赦。(本文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作者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不是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該根據個人情況,諮詢您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