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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爸(FBAR)和肥咖(FATCA) -- 如何申報海外資產?

肥爸(FBAR)和肥咖(FATCA)

--如何申報海外資產?

 

何美惠會計師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申報

因為外國戶頭申報歸銀行機密法,美國國稅局雖然管申報,但依法不能拿外國戶頭的資訊來查稅,所以國稅局又到國會要求立法。國會在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中,規定須在所得稅表上申報在2011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終止的稅務年度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IRC 6038D)。一般納稅人採曆年制,所以要在今年(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您需要申報外國金融資產嗎?

FATCA新法6036D條規定,需要申報外國金融資產的人是: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所有權 (interest) 的市值超過申報門檻,且需要報所得稅表的特定人。以下針對這句中的幾個專有名詞說明定義。

申報門檻 

外國金融資產的全部最高值如超過五萬美元,納稅人就要申報8938表。國稅局在細則中把申報門檻分類,長居美國者,年底五萬(年中7.5),夫妻合報加倍。長居外國,則一人年底二十萬(年中三十萬),夫妻合報加倍。 

長居外國採的是稅法911(d)(1)條「外國勞力所得減免」(去國稅) 的條件,納稅人需選擇申報2555表,國稅局也可能會以2555表來判定納稅人是否長居外國。但居住於高稅率國家的人,可能不選擇用2555表。

 

合於「去國稅」的三條件是,

1. 必須是當年的勞力所得(earned income,血汗錢)

2. 報稅居所(tax home,服務地)必須在外國,

3. 你必須合於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測試。

合於加高門檻的「長居外國」條件是合於以上第三條的兩條件之一,解釋如下:

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法則的第一要件是要設籍外國,如果在居住國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則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其條件有二:

˙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

˙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約。中台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國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台港澳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這法律不適用。

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特定人(specified person)

FATCA規定,只有特定人(specified person)才要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特定人包括個人和法人。國稅局把法人的申報延長一年,只有特定個人要在2012年申報2011年的特定資產。新法把特定人定義為

1.    公民

2.    稅法第7701(b) 和其細則所規定的和稅務居民。稅務居民規定繁複,應仔細研究法律,一般包括綠卡持有人、和用親身居留法則,以加權法(當年居留日數除以一,前一年居留日數除以三,再前一年居留日數除以六,三者相加)算出在美國居留超過183天的人。但也有很多例外,如外交官、留學生、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在美國,也不算居留日數。

3.    選擇和居民配偶合報稅的非居民外國人。

4.    稅法規定綠卡持有者可以用所得稅合約國的規定,選擇合約國居民身分,而以美國非居民身分報稅。但FATCA規定只要有綠卡,即使是合約國居民,也算特定人,要申報海外資產。

5.    美國屬地波多黎各和美屬所羅馬(American Sonoma)的居民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一般以投資用,而非用於生意的週轉金。包括

1. 外國金融機構管理的帳戶(多數內容和Form 114重複)

2. 其他外國金融資產,

    a. 非美國人發行的股票(stock)或證券 (security)

    b. 任何發行人或簽約對方是非美國人的投資用金融工具或合約如認購權(option)、期貨(future)等,和

    c. 任何外國企業和機構(foreign entity)的所有權(例:合夥持股)

並不是所有外國資產都要申報,不動產和有形財產就不在申報範圍。而且,有些金融資產也不需要申報。國稅局在細則中特別列出不需申報的外國金融資產如下:

  • 由美國付款人管理的金融帳戶不算特外國金融資產。例如,外國金融機構美國分支機搆或美國金融機構外國分支機搆的金融帳戶不需要申報。
  • 已在其他企業或機構的資訊報表上申報的資產。包括: 3520 表、 3520 A 表、5471表、8621表、 8865 表或 8891表。在這些報表上的特定金融資產的市值要用來計算外國特定金融資產總價值來決定申報8938表的門檻,但不需要在8938 逐一申報。納稅人 8938 表上註明已報了幾張這些表
  • 某些信託或遺產美國屬地居民所持有的資產,或根據稅法475條以市價計稅(marked to market)的資產不是外國金融資產。
  • 除非受益人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外國信託或遺產的存在,否則受益權不是外國金融資產
  • 外國政府提供的社會安全 社會保險、 或其他類似的養老計畫不是外國金融資產。
  • 國內破產信託或國內普遍持有的固定投資信託(domestic widely held fixed investment trust)受益人不需要在8938表上申報這些信託的或其他類似的退休計畫不是外國金融資產

資產的市值

因為FATCA是防逃稅用的,所以任何必須報在所的稅表上,會產生現在與未來的所得(income)、利得和虧損(gain & loss)、扣除(deduction)、扣抵(credit)、分配(distribution)等的海金融資產,即使當年不會產生稅負,都算有權益,都要加入計算申報的門檻。例如,選擇把小孩收入報在自己稅表上的父母,要把小孩的資產計入。合報稅表的夫婦,要合報一個8938表。分報所得稅表的夫婦,則分計一半共有資產。但若夫妻只有一人報稅,則要計算全部共有資產。和非配偶共有的資產,即使兩人都報稅,也要全部計入。計算市值的方法是以使用貨幣計算最高值,再以年底匯率換算成美金。

申報資訊包括金融帳戶的金融機構名字、地址和帳號、股票或證券的發行人和種類、足夠辨識金融工具、合約、和所有權的資訊,以及發行人或對方的名字和住址、金融資產當年合併(aggregated)最高值。

申報辦法及罰則

8938表和1040表一起報,4/15 截止(2012年是4/17),可延期到10/15。如果特定人不需報所得稅表,則也不需報8893表。若該報未報,罰款是一萬美元。國稅局通知後,超過90天還未報,每30天增加一萬美元,最高不超過五萬美元。納稅人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全部外國特定資產的最高值不超過門檻。如果因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則可免罰,但因外國政府民法、刑法規定不准提供資訊不可作為合理原因。

FATCA新法又規定,未報外國資產,則欠稅罰款也從20%提高到40%。且少報收入超過五千美元(一般是大於25%欠稅額),欠稅核課期從三年增為六年。核課期是國稅局可以追稅的期限。

申報114表的人不能免於報8938表,但如果資產已在3520、5471等資訊報表上申報的人,則可以在8938表註明,不必重複同樣的資訊。下表是FBAR和FATCA有關外國投資的比較。

FBAR/FATCA比較

FBAR:外國金融帳戶申報

FATCA: 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法源

銀行機密法

(Title 31)

稅法(Title 26) Sec. 6038D

申報標的

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

銀行、證券、保險等帳戶

特定資產

˙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

˙非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的金融資產:

  1. a.非美國人發行的股票(stock)或證券(security)
  2. b.任何發行人或簽約對方是非美國人的投資用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或合約
  3. c.任何外國機構(foreign entity)的所有權

申報人

有所有權或簽字權者

特定人:

有所有權,且須報稅者

申報門檻

一萬美元

長居美國:年底五萬(年中7.5),夫婦加倍

長居外國:單身:年底二十萬,年中三十萬

                  夫婦:年底四十萬,年中六十萬)

申報表格

FINCEN FORM 114

Form 89

簽字人

申報人

申報人和報稅專業人員

截止日

4/15截止,

自动延期到10月15号

和稅表同,可延期

罰則

非故意: 一萬美元

故意: 十萬美元或50%最高存款額取其高

有刑事罰則

未申報資訊,罰款一萬美元。經國稅局通知後,超過90天還未報,每30天增加一萬美元,最高不超過五萬美元。

有關細節,請上國稅局網頁:

http://www.irs.gov/pub/newsroom/reg-121647-10.pdf

https://www.thebalance.com/foreign-financial-assets-3193146   (这个网站的“FATCA Resorce"有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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