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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新稅法


一、 前言
2009年11月6日,歐巴瑪總統簽署新稅法,重點放在購買首屋稅貸的延伸和創新。同時,自9月下旬起,台灣海內外報紙,擴大編幅報導美國國稅局強調「自首」申報海外帳戶和收入,以免重罰加刑期的實施方案。一時風聲鶴唳,查詢電話接踵而來。之後,因「自首」者超出國稅局的預估,期限延長至10/15。在此澄清:國稅局並未再度延期,不可謠傳不實之報導。這陣「自首」熱潮,也掀起了老移民的慌恐和憂慮。此外,在2009年只剩一個半月之際,我再把一些今年年底前可以用來節稅的措施。
二、 首購屋稅貸(First-time homebuyer credit)
1. 稅貸為房價的10%,但不得超過 $8,000。減稅後的餘額,可退稅。
2. 購置期限延至04/30/10。只需簽約而於兩個月內 (6/30/10前)結約成交即行。
3. 11/06/09後購屋者,AGI 超過 $225,000 (單身 $125,000) 者,稅貸遞減。超過 $245,000
(單身 $145,000),沒有稅貸。11/06之前,遞減幅度為:婚合,$150,000~190,000;單身,
$75,000~95,000。
4. 用表格5405並附上有簽字的房屋過戶文件,申報稅貸。
5. 2009年的稅貸,可以修正 (Amend) 2008的稅表,申請退稅。同理,2010年的稅貸
可以申報於2009的稅表。
6. 11/06/09後向親人購屋,或房價超過 $800,000者,沒有稅貸。
7. 被撫養或未滿18歲者,沒有稅貸。

三、住屋換新稅貸
1. 稅貸為為房價的10%,但不得超過 $6,500。
2. 擁有住屋八年,曾經連續住五年者。
3. 新購房屋必須是主要自住屋。
4. 以上首購屋稅貸 2. ~ 7. 的規定,適用於此。

四、年底前應時稅策 – 個人
1. 2/16/09後,1/1/10前購買新的轎車、車屋、小卡車、和機車,只能標準減稅者,銷售
稅是額外的減稅項目。稅額只限於車價 $49,500的部份。AGI 超過 $250,000 (單身,
一半) 者,不能減稅。
2. 節能稅貸提高到30% (08年10%)。房屋改善的節能稅貸不得超過 $1,500一年。太陽能
熱水器、地熱和風力的節能設備,沒有上限。
3. 2009年內,529 Plan 的投資,可以變更二次。
4. 所有2007年底到期的優惠稅款,延效到2010年年底。
5. 2009年可以不領 2009年份的 IRAs。照例收到退休金者,可以在六十天內退回。
6. 2009年裡變成七十歳半者,2009年份的退休金可以拖到 2010 年才領 (以前,4/1)。
7. 免罰轉為ROTH IRA:2010年會取消 $100,000 的上限,減稅的或不能減稅的IRA都可以免罰 10% (但得列入所得繳稅) 轉成 ROTH IRA,稅金,可以分二年繳納。

五、年底前應時稅策 – 企業
1. 公司2008和2009營業淨損 (NOL)可以回溯五年,沖銷盈利,申報退稅。大型公司 (營
業毛額超過一千五百萬者),第五年只能沖當年淨利的50%。接受政府搶救的公司,不
得回溯。
2. 聯邦失業捐 (FUT) 2010年起,2011年6 月止;增稅 0.2%。
3. 2003年以前篩選為「S」型公司者,09和10年變賣「C」型公司資產的盈利和其他資
產一樣,只繳一般的資本盈利稅,不必繳35%的特別稅。2003年變成「S」者,只有
2010年免35%。
4. 維持 $250,000 首年179和 50% 特別鼓勵折舊。一年內,固定資產購買總額超過八十
萬者,沒有優惠。
5. 公司低價贖回自家債劵的折價收入,可以延至2014年分5年分攤繳稅。
6. 申報 Schedule C 的個人,如08年的AGI 少於五十萬、1/2以上來自營業淨利、員工
少於五百者,09年的預繳稅只需繳滿08或09 (取其小者) 稅款的90%,就沒有「少繳」
(Underpayment) 罰款。
六、申報海外財務帳戶和收入
1. 美國公民、居民、或(註:這個規定目前已暫緩,等國會通過法律才要求在美國經商的外國人申報海外帳戶),在美國境外的銀行和/或財務機構存有一萬元 (一
年內的最高帳款,必需在翌年6月30日前,用表格 TD F 90-22.1, 向底特律的國稅局
(P.O. Box 32621, Detroit, MI 48232-0621) 申報。
2. 海外收入必須列入表格1040申報納稅。可以用表格1116申報抵稅 (繳納給外國政府的
稅款)。海外可稅收入括利息 (特別是台灣免稅的每一人頭 NT $27萬,約美金八千五)、
股息、退休金、租金、投資盈利、…。
3. 「自首」者,必須報六年修正稅表,補繳欠稅, 20%欠稅罰款,加上利息。未報FBAER的人,加罰六年裡最高存款額的20%,如果原法律規定的罰款較低,則可要求繳原規定的較低罰款。
4. 沒有自首,不幸被查究者,補六年稅及息,加罰最高額的50%外,還會被處徒刑。
5. 自首期限已過,還沒去自首和暗藏錢財海外者,趕快老實向會計師陳情,讓他想辦法。
6. 名下擁有海外不動產者,在國稅局發動「申報」和「自首」之前,趕快先下手處理,
至少讓會計師了解實況。(除用公司行號擁有者須申報5471等表格外,不動產目前並非申報項目)
七、雙重國籍的新台稅
1. 2010年1月1日起,台灣增加基本稅(最低稅),用「屬人」主義,課全球所得,台灣居民,必須申報國外所得。雙重國籍的台美人,也不例外。(綜合所得稅制未改,還是屬地主義,只有基本稅(AMT)改成屬人主義。)
2. 外國人在台灣居住 183天以上者,視同台灣居民。台灣人只要有保有戶籍,不管住幾天都算居民。
3. 國外收入少於台幣 $600萬 (約美金 $18餘萬) 者,免稅免報。
4. 超過6百萬時,徴課最低稅 20%。
5. 申報為台灣所得而有欠稅時,繳納給外國政府的稅款可以抵稅。(詳情請看附件)
八、結尾
美台到底要不要簽署延遲多年的租稅協約 (Tax Treaty),依我看法,所得稅條約對台灣居民不見得有利。如果有了租稅協約,美國國稅局就能透過協約,引渡台美人的財稅資料。為此,趁協約未簽之際,趕緊「瘦身脫產」。如何「瘦身脫產」? 找會計師談談。如果你在台灣是人家的人頭帳戶,趕快把人頭收回。如果你寢食不安,雖然「自首」的期限已過,你還是好好奉公守法,把2003~2008的海外收入用1040X申報,好好附上來不及「自首」的原因 (人在國外、生病、人頭、…),讓國稅局計算罰款,可望不被重罰和囹圄入獄。同時,別忘不了補報 TD F 90-22.1。美國國稅局靠線民捉逃稅者,有問題的台美人,不可道聽途說。最後,在美國的綜合所得超過 $18萬的台美人,要不要放棄雙重國籍,請看美惠登於世界週刊的專文。

聲明
本文部分取材自李有禮會計師原作,本人負全部文責。按照美國稅法規定,本人須先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不是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該根據個人情況,諮詢您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

何美惠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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